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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从烟台市交警支队的有关领导了解到,交警部门将对报废车辆进行集中整治,这次整治的具体规定是: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牟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办理注销登记。逾期不办理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,注销机动车档案。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。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子以收缴,强制报废,对驾驶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 报废的具体标准是: (一)出租客运车辆8年强制报废。 (二)9座以上客车10年报废,视车况,营运性客车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;非营运性客车延缓报废不超过10年。 (三)9座(含9座)以下非营运性客车:15年后,视车况延长使用年限并增加检验次数。 (四)总质量1.8吨以下微型载货汽车8年强制报废;其它货车10年报废,视车况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。 (五)轻便摩托车、两轮摩托车、边三轮摩托车10年报废,正三轮摩托车8年报废,上述车辆视车况延缓报废不超过3年。 延缓报废期内的车辆,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。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二次检验不合格的,予以强制报废。 属下列情况的车辆,已达报废年限按规定不得再办理延缓报废,应强制报废:车型淘汰,已无配件来源的;汽车经长期使用,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;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;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,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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